很多法官朋友,到了退休年限,想圆一下律师梦,搞二次就业。
    法官当律师这事儿,上面出台不少文件,有些规定还是要遵守的,否则辛苦取得的律师证就可能面临被注销。
    执业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二
    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文件规定:
    一、法院离任(开除、辞职、退休)人员在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
    二、被开除公职的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在律所从事任何工作。
    三、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四级高级法助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辅人员在离职3年内。
    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的律所干律师或担任法顾、行政人员等。
    (法官分为十二级: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四、法官拟在离任后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顾、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法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
    五、法院离任人员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律协应当严格审核,就存在不宜干律师的情形征求法院意见,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
    司法局在办理离任法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严格把关,对不符条件的不予核准执业。
    六、法院退休人员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三
    中组部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律工组〔2021〕19号文件规定:
    在申请律师执业或受聘于律所时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属于违规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
    应当由司法局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律师证、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依法注销其律师证或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退休人员原任职法院。
    五
    该文件一发,就在江湖上曾掀起一股腥风血雨。
    广州省司法厅曾向一位退休法官律师发出关于规范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通知,要求该律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证明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单位,不再保留机关待遇的材料,否则注销律师证。
    济南市司法局也曾通牒,要求退休法官律师,立即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法院,否则注销律师证。
    甚至,有退休检察官直接晒出律师证注销证明。
    六
    一石激起千层浪,最出名的浪当属“72名退休法官检察官向司法部复议”,72名壮士认为:
    一、中组发〔2013〕18号第四条中的“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明显是针对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情形。
    而19号文明显曲解18号文的精神,将18号文无限扩大并适用于所有法检退休人员。
    二、已执业的法检退休人员行政、工资等关系怎么转,司法局不知道,法院检察院也不知道。
    因为法检人员退休后,人事档案须移交组织部门管理,而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是养老金,不是工资,且该养老金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
    从这方面看,法检退休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一退休就移出原单位了,当然不可能再享受任何机关待遇,但19号通知却罔顾事实,强制要求开具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已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的证明,否则算违规执业。
    总之,这文件曲解法律,扩大打击范围,不给退休老人一点活路,虽然72名好汉虽然把事情闹到部里,要求撤销19号文,但最后部里也是稀里糊涂,以程序问题为由没有受理。
    七
    问题的核心在于,退休法官究竟能不能一边拿退休工资,一边当律师,有双重收入,我们曾就该问题致电北京市司法局,明确答复,必须放弃退休工资。
    经向北京法院系统朋友了解,北京地区法院内部要求退休法官不准从事律师行业,也不准放弃退休待遇。当然可能理解不一样,有些地方,只要求原单位出具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已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的证明即可,至于退休工资是否实际发放,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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