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纯粹悟性所有一切综合原理之体系的叙述
凡成为原理者,皆由于纯粹悟性。纯粹悟性不仅为“关于所发生事象之规律能力”,且其自身为原理之源泉,依据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对于吾人呈现为对象者必须与规律相合。盖若无此类规律,则现象决不能产生“与之相应之对象”之知识。即如自然法则,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者,负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预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于一切经验之根据而来之一种规定。自然法则绝无例外,一切皆从属悟性之更高原理。盖自然法则不过应用悟性之更高原理于现象领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类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谓规律之条件者(即其解释)之一类概念。经验所授与吾人者,仅为从属规律之事例耳。
其误以纯粹悟性原理为经验的原理,或误以经验的原理为纯粹悟性原理之危险,则固不能有者。盖依据概念而来之必然性,乃纯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经验的命题中,则不问其应用如何广泛,显见其无此种必然性,此足以防二者之混淆也。但尚有先天的纯粹原理为吾人所不能适切归之于其为概念能力之纯粹悟性者。盖此类纯粹原理虽由悟性所媒介,但非来自纯粹概念,乃来自纯粹直观。此类原理,吾人在数学中见及之。但关于此类原理应用于经验——即其客观的效力——之问题,乃至此等先天的综合知识所以可能之演绎,则必须使吾人常还溯之于纯粹悟性。
故我虽不以数学原理列入我之体系中,但数学之先天的客观效力及其可能性所根据之更为根本的原理,则仍归入我之体系中。此更为根本的原理,必须视为一切数学原理之基础。此类原理乃自概念以达直观,非自直观以达概念者也。
在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其使用悟性之综合或为数字的或为力学的;盖综合,一部分与普泛所谓现象之直观相关,一部分则与现象之存在相关。直观之先天的条件,乃任何可能的经验之绝对必然的条件;而“可能的经验直观之对象”之存在条件,则其自身仅为偶然的。故数学的使用之原理,乃无条件的必然者,即自明的。至力学的使用之原理,固亦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之性格,但仅在某某经验中所有“经验的思维之条件”下而成为必然者,故仅为间接的。故后者虽具有遍一切经验毫无疑义之正确性,但无前者所特有之直接自明性。但关于此点,在原理体系之结论中当更能批判之。
在构造原理表时,范畴表天然适合为吾人之指导。盖原理纯为范畴之客观的应用之规律。故一切纯粹悟性原理为:
(一)直观之公理
(二)知觉之预测
(三)经验之类推
(四)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我之所以选用此等等名称者,盖欲使人特注意于原理之证明及应用之有所不同耳。
在依据量与质之范畴(仅就量与质之方式方面言之)所有现象之先天的规定中所包含之原理,就其证明能力及先天的应用于现象二者而言,皆容有直观的确实性。因之此类原理与其他二组之原理有别,盖其他二组之原理仅能有论证的确实性。即令吾人承认两方之确实性皆极完备,亦能适用此种区别。故吾人名前一类原理为数学的,后一类为力学的。
但所应注意者,在一方既与数学之原理无关,在他方亦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之原理无涉。
吾人所论究者仅为与内感(所与表象中之一切差异皆置之不问)相关之纯粹悟性原理。盖数学及力学之特殊原理,乃由此等纯粹悟性原理而始成为可能者。故我之以数学的力学的名之者,非就其内容而言,乃就其应用而言耳。今将就上列表中之顺序进论此类原理。
凡成为原理者,皆由于纯粹悟性。纯粹悟性不仅为“关于所发生事象之规律能力”,且其自身为原理之源泉,依据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对于吾人呈现为对象者必须与规律相合。盖若无此类规律,则现象决不能产生“与之相应之对象”之知识。即如自然法则,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者,负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预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于一切经验之根据而来之一种规定。自然法则绝无例外,一切皆从属悟性之更高原理。盖自然法则不过应用悟性之更高原理于现象领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类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谓规律之条件者(即其解释)之一类概念。经验所授与吾人者,仅为从属规律之事例耳。
其误以纯粹悟性原理为经验的原理,或误以经验的原理为纯粹悟性原理之危险,则固不能有者。盖依据概念而来之必然性,乃纯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经验的命题中,则不问其应用如何广泛,显见其无此种必然性,此足以防二者之混淆也。但尚有先天的纯粹原理为吾人所不能适切归之于其为概念能力之纯粹悟性者。盖此类纯粹原理虽由悟性所媒介,但非来自纯粹概念,乃来自纯粹直观。此类原理,吾人在数学中见及之。但关于此类原理应用于经验——即其客观的效力——之问题,乃至此等先天的综合知识所以可能之演绎,则必须使吾人常还溯之于纯粹悟性。
故我虽不以数学原理列入我之体系中,但数学之先天的客观效力及其可能性所根据之更为根本的原理,则仍归入我之体系中。此更为根本的原理,必须视为一切数学原理之基础。此类原理乃自概念以达直观,非自直观以达概念者也。
在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其使用悟性之综合或为数字的或为力学的;盖综合,一部分与普泛所谓现象之直观相关,一部分则与现象之存在相关。直观之先天的条件,乃任何可能的经验之绝对必然的条件;而“可能的经验直观之对象”之存在条件,则其自身仅为偶然的。故数学的使用之原理,乃无条件的必然者,即自明的。至力学的使用之原理,固亦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之性格,但仅在某某经验中所有“经验的思维之条件”下而成为必然者,故仅为间接的。故后者虽具有遍一切经验毫无疑义之正确性,但无前者所特有之直接自明性。但关于此点,在原理体系之结论中当更能批判之。
在构造原理表时,范畴表天然适合为吾人之指导。盖原理纯为范畴之客观的应用之规律。故一切纯粹悟性原理为:
(一)直观之公理
(二)知觉之预测
(三)经验之类推
(四)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我之所以选用此等等名称者,盖欲使人特注意于原理之证明及应用之有所不同耳。
在依据量与质之范畴(仅就量与质之方式方面言之)所有现象之先天的规定中所包含之原理,就其证明能力及先天的应用于现象二者而言,皆容有直观的确实性。因之此类原理与其他二组之原理有别,盖其他二组之原理仅能有论证的确实性。即令吾人承认两方之确实性皆极完备,亦能适用此种区别。故吾人名前一类原理为数学的,后一类为力学的。
但所应注意者,在一方既与数学之原理无关,在他方亦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之原理无涉。
吾人所论究者仅为与内感(所与表象中之一切差异皆置之不问)相关之纯粹悟性原理。盖数学及力学之特殊原理,乃由此等纯粹悟性原理而始成为可能者。故我之以数学的力学的名之者,非就其内容而言,乃就其应用而言耳。今将就上列表中之顺序进论此类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