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但……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
    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时间太赶了。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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